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依據現行規定,銀行可以期貨交易人的身分辦理股價類期貨交易,但僅限以規避現有股票現貨跌價風險而辦理的空頭避險交易。
金管會解釋,所謂空頭避險是銀行已經有現貨部位,為了避免現貨價格下跌,有交易損失,所以在期貨市場賣出期貨或者買個股選擇權的賣權;相對地,多頭避險是現貨價格上漲,為了避免未來交易成本增加,因此買進期貨或者買進選擇權買權。
金管會表示,開放銀行可以多頭交易選擇權,可以增加銀行交易彈性外,還可以活絡股市。
至於可以選擇標的,金管會說,在期交所、與台灣有簽署合作協議(MOU)的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的國際合作期貨交易商品都可以投資。
依據金管會規定,多頭避險部位不可以超過銀行核算基數(調整後淨值)的5%;多頭避險與與股價類現貨部位合計,不超過銀行投資有價證券限額及個股限額。個股限額不可以超過被投資公司的5%、整體投資有價證券不可超過核算基數的25%。
金管會指出,規劃辦理股價類期貨多頭避險的銀行,應該修正現行內部作業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且應在辦理後15天內將內部作業準則及開辦日期送金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