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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美:就本公司董事長金重訴字第1號案經台南地方法院二審宣判乙事,提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15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103/10/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公司董事長何明憲於98年7月30日遭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乙事,經台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15日二審宣判如下:(1) 全國大飯店涉嫌背信罪乙事,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2) 全國大飯店涉嫌財報不實交易乙事,處三年有期徒刑。(3) 大廣三交易案及金典酒店交易案涉嫌非常規交易乙事,分別各處八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十年。針對上述判決內容,本公司及董事長對此判決結果無法接受,深表遺憾,董事長並將依法提起上訴。本公司各專業經理人一秉正常運作,處理業務及財務運作事宜,此判決對本公司經營未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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