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可作為最終處置計畫之選項,並降低未來最終處置之難度

大成報/
11 年前
【本報訊】台灣地區地狹人稠,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困難,目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難覓,預期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之選址工作難度更高,因此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為尋求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之選項,依據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之規定,及參考日本、韓國、荷蘭、義大利、瑞士、法國及英國等國之作法,在遵守國際核子保防協定下,推動「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以驗證在國外進行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之可行性。

經濟部表示,依據103年6月22日生效之新版「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同意我國將用過核子燃料送至國外再處理。用過核子燃料經再處理後,可將約占97%之鈽及鈾等可再利用之核物料與其餘3%放射性廢棄物分離,其中鈽及鈾等核物料將不再運回,由再處理廠代為轉售;其餘放射性廢棄物將予以玻璃固化,其輻射強度及衰變時間降低,體積也降為原來之1/4至1/5,預計在再處理廠貯存約20年後才會開始運回,可使我國有充分的時間規劃建置運回後之貯存設施,並降低未來最終處置之難度。

經濟部指出,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計畫之進度不如預期,若未能即時增加貯存容量,核一、二廠將自105年3月起因廠內用過核子燃料池陸續池滿,而被迫停止運轉發電,除影響供電穩定外,因須以較高燃料成本之發電設施取代,對電價及國內經濟也將造成不利之影響。

推動本計畫可舒緩核一、二廠燃料池貯存壓力,讓台電公司有充裕時間建置完成乾式貯存設施,但因本計畫所規劃外運之用過核子燃料數量僅約為核一、二廠共4部機組各2個運轉週期(約3年)所產生之用過核子燃料,屬少量先導性質,不能取代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計畫,仍須於核一、二廠內興建乾式貯存設施,以維持核一、二廠持續運轉發電至滿40年之執照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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