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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陽工業:公告更正本公司監察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監察人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11月13日股東臨時會股務代理機構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13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10/092.公司名稱:三陽工業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 (1)關於監察人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11月13日股東臨時會,本公司 原於103年9月26日依監察人盧明軒提供之資訊代其公告該股東臨時會 之股務代理機構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2)惟經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9月29日以重大訊息公告澄清 「元富證券並非三陽工業監察人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股東臨時會之代辦股務機構 ,且元富證券亦未與三陽工業簽有代辦股務契約」,本公司爰於103年9月30日 更正公告該次股東臨時會股務代理機構為「不明」。 (3)經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證,謹更正該次股東臨時會 股務代理機構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8.因應措施: (1)因監察人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11月13日股東臨時會議案,業已於本公司 第24屆第6次董事會及本公司預定召集之103年11月19日股東臨時會進行討論, 故監察人盧明軒所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未符合本公司之利益,亦無必要,顯與 公司法第220條所定之法定要件不符,本公司已依法向法院提起確認監察人 該次股東會召集權不存在之訴。 (2)本公司因代監察人盧明軒公告103年11月13日股東臨時會相關訊息而遭誤導 轉發錯誤訊息,致本公司名譽有受損之虞。除將予以追究監察人盧明軒相關 法律責任外,未來該監察人要求本公司公告之相關事項,本公司亦將依法 酌情決定是否代為公告之,以保障本公司股東之權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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