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貸款買房出售 黃敏惠判賠
中央社/
11 年前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9日電)嘉義市長黃敏惠多年前申請公教貸款購屋,卻違約將房屋出售給妹妹。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黃敏惠應賠償營建署新台幣6萬多元。
判決指出,黃敏惠在立法委員任內,於民國88年申請公教貸款,貸得240萬元在嘉義市購屋,由於公教貸款享有政府補貼貸款利息優惠,所以契約規定不能將房子出售或贈與。
營建署提告指出,黃敏惠於97年間將房屋和土地分別贈與出售給妹妹,黃敏惠後來將貸款清償完畢辦理抵押塗銷登記。營建署要求黃敏惠應付違約金73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敏惠確實違約,但營建署以年息逾10%來計算求償,求償金額過高,法官判決黃敏惠應賠償補貼利息的差額約6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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