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漢科技:公告本公司公開收購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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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前
第二條 第38款1.公開收購申報日期:103/10/9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公開收購人之公司所在地:新北市中和區建一路186號4樓4.公開收購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號碼:703800465.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6.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被收購公司普通股(應賣股數低於100股者不予受理)7.被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預定公開收購最高數量為11,400,000股8.預定收購之有價證券價格:以現金為對價,每股收購對價為現金新台幣46元9.預訂公開收購期間:自民國103年10月13日(即「收購開始日」)至民國103年10月23日(即「截止日」)止;每個營業日上午9時00分至下午3時30分 10.公開收購之目的:結合彼此資源,強化彼此之競爭力11.公開收購之條件:(1)本次預定收購最高數量為11,400,000股,相當於被收購公司經濟 部商業司工商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最後異動日期民國103年 6月26日所示 已發行普通股60,030,634股之18.99%(下稱「預 定收購數量」)。(2)惟如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10,200,000股,即被 收購公司 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16.99%(下稱「最低收購數 量」),則公開收購數量條件即告成就,公開收購人對所有應賣 之數量應予收購。(3)其他公開收購條件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 查詢本公開收購說明書之網址:http://www.gfortune.com.tw/ (即受委任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以及公開資訊觀 測站http://mops.twse.com.tw/index.htm12.受任機構名稱: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受任機構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51號3樓14.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如達到預定收購數量之一定數量或比例時仍 予以收購者,或其他收購條件:本次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11,400,000 股,相當於被收購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工商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3年6月26日所示已發行普通股60,030,634股之18.99%,惟如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10,200,000股,即被收購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16.99%(下稱「最低收購數量」),且其他公開收購條件均成就(包括取得本次公開收購應取得之主管機關之同意、核准、申請、申報及通知),則公開收購條件即告成就,公開收購人將向所有應賣人購買。15.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未達或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之處理方式:(1)本次公開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並非被收購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百,故若參與應賣總股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 收購人將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其計算方式為應賣股數 1,000股(含)以下者全數購買,應賣股數超過1,000股者按各應 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仟股為止,如尚有餘量,公開收 購人再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2)應賣人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由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6480-0217239) 轉撥回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3)本次公開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時,原向應賣人所為之要約 全部撤銷,由「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 (帳號:6480-0217239)轉撥回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 戶。16.是否有涉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情事(華僑、外國人收購本 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已送件,尚 未經核准」或「已核准」):不適用17.是否有涉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情事(事業結合適用;若有 ,請說明案件「已送件,尚未生效」或「已生效」):不適用18.公開收購如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申報書件是否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且載明公開收購案件如經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或廢止核准,公開收購人應對受損害之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於22.其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揭露法律意見書全文):申報書件業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書。19.公開收購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其資金來源說明書及證明檔案:每股收購對價條件為現金新台幣46元現金對價最高為新台幣524,400,000元資金來源為以公開收購人自有資金支應20.前開資金如係以融資方式取得,該融資事項之說明書、證明檔案及其償還計畫:不適用 21.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之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請列明該有價證券之名稱、種類、最近三個月內之平均價格及提出申報前一日之收盤價格、取得時間、取得成本、計算對價之價格及決定對價價格之因素:本次公開收購係全數以現金為對價,故不適用。22.其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請參照公開收購說明書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請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如下:法律意見書2014年10月09日 主旨:謹就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公開收購取得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是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是否應事先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核准等法律疑義,謹提供法律意見如后,請 卓參。壹、背景事實緣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樺漢科技」)為收購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祺電通」)已發行之普通股,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召開董事會,依據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內容,擬分為兩階段行之:(一)「公開收購」:樺漢科技以現金每股新台幣(下同)46元預定公開收購瑞祺電通已發行普通股總數之16.99%,10,200,000股,簡稱「最低收購數量」~18.99%,即11,400,000股,簡稱「預定收購數量」。瑞祺科技之董事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傳科技」)及大股東政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祺」)與樺漢科技就本次公開收購擬於103年10月9日簽署股權收購協議書,同意分別將其所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9,300,000股及2,100,000股,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參與應賣,且不得撤回應賣。(二)「股份交換」:樺漢科技擬依公司法第156條第8項之規定,於「公開收購」完成後且於後續召集之樺漢科技臨時股東會通過「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處理程式」修訂案後發行新股共2,150,000股,分別受讓瑞傳科技、政祺所持有瑞祺電通普通4,700,000股、3,900,000股,合計共8,600,000股,按換股比例為每1股樺漢科技普通股交換4股瑞祺電通股份,以達到取得瑞祺電通普通股之目標。本律師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稱「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2 項規定,就上開二階段程式出具以下法律意見,敬供參酌。貳、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下列各項假設及前提:(一)樺漢科技(含其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員工與受委託人)所有commit本所之檔案包含103年10月9日之董事會決議內容(包括正本及影本),及揭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均為真實、正確且完整,且其內所載之事實或資訊皆屬真實無訛。(二)樺漢科技(含其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員工與受委託人)所有commit本所之檔案均經有效簽署、授權及交付,且其上之簽名、印章及印鑑均為真正。(三)樺漢科技(含其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員工與受委託人)已充分揭露及提供所有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需審核之相關文件及資訊,且本所並未就其所為之事實上聲明或陳述,進行任何獨立之查證及調查。(四)截至本法律意見書作成日止,並無任何情事或行為影響上開檔案及資訊之有效性、真實性、正確性及完整性。(五)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於作成日期現行有效之中華民國法律所出具,就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法律,本所不表示任何意見,亦非本法律意見所及。參、本件公開收購行為,應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辦理申報並公告:(一)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規定:「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亦規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除有本法第43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外,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二)次按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另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三)經查,樺漢科技預定以每股46元,公開收購瑞祺電通已發行普通股最高數量計10,200,000股~11,400,000股,約佔瑞祺電通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16.99%~18.99 %(依照瑞祺電通於經濟部商業司工商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最後異動日期為民國103年 6月 26日已發行普通股60,030,634股計算)。從而,樺漢科技預定收購股權將超過瑞祺電通百分之五,又本件公開收購非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第3款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故據上開條文,本件公開收購應依前開規定先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肆、本件第一階段之「公開收購」後樺漢科技與瑞祺電通非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之結合行為,故無需申報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結合許可(一)按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一、與他事業合併者。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另同法第11條第1項復規定:「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是若本件公開收購,若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絛第1項所稱「結合」之定義,且有同法第11條第1項任一款之情事者,則應先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合先敘明。(二)承前所述,樺漢科技將取得瑞祺電通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共11,400,000股,占瑞祺電通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8.99%,並未達到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所定「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之門檻,另查閱樺漢科技102年度之年報,亦無受讓或承租瑞祺電通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或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之情形,故樺漢科技應無法直接或間接控制瑞祺電通之業務經營、人事任免,依前開規定,若就第一階段「公開收購」之結果,樺漢科技及瑞祺電通核非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結合行為,故自無需適用同法第11條提出結合申報。伍、本件樺漢科技於實施「公開收購」、「股份交換」後,二者雖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之結合行為,然未達同法第11條應事先申報之門檻,故應無需先向公平會申報取得事業結合許可(一)按「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一、與他事業合併者。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十億元整者」同法第11條第1項及公平會91年2月25日公企字第0910001699號函復有明文。從而事業結合,有同法第11條第1項任一款之情事者,則應事先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合先敘明。(二)再承前所述,樺漢科技將依「公開收購」取得瑞祺電通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共10,200,000股~11,400,000股,約佔瑞祺電通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16.99%~18.99%;再完成「股份交換」後,則樺漢科技最高將取得瑞祺電通已發行股份總數共20,000,000股,占瑞祺電通已發行普通股數之33.32%,已達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所定「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之門檻,故應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之結合行為,合先敘明。(三)惟查,本件公開收購及股份交換尚非同法第11條第1項任一款之情事,應無需事先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1.就兩事業主力產品之狹義市場角度分析:查瑞祺電通係以「網路通訊安全平台及系統」供應及開發產品為主力,與樺漢科技之「產業電腦之嵌入式板卡或嵌入式系統類產品」,市場定位有顯著區隔,故本案之結合行為不致影響各自之市場占有率。查兩事業於產業電腦之市場定位,顯著不同,據樺漢科技102 年度年報所述「公司目前之商品項目:A. POS系統(Point of Sale)、B.ATM控制器、C、工業自動化控制系統、D.車載管理系統⋯」,主要產品之營業比重其中以產業電腦軟硬體銷售佔99.31%,上游零組件包括CPU、晶片組、記憶體、邏輯IC⋯組裝後形成主機板、準系統產品、周邊產品,下游交貨給系統整合業者、POS軟硬體銷售經銷商,」(詳參樺漢科技102年度年報第49~51頁),可知其屬於「產業電腦專業研發設計」之業者。次據瑞祺電通102年度年報「本公司目前產品係以網路相關硬體設備為主,包括網路安全應用伺服器(如防火牆、虛擬私人網路、防毒應用伺服器、整合式威脅應用伺服器、入侵偵側與預防伺服器)、無線網路閘道伺服器、企業及網路語音伺服器、網路硬碟存取伺服器、網路IP應用監視器⋯。」「主要生產網路通訊安全產品之營業比重佔瑞祺電通之84.37%」,「⋯本公司身處中游,除系統平台外,最重要的是提供客戶應用程式的專屬驅動程式⋯」(年報第42、47頁)等記載,可知瑞祺電通公司為「網路通訊安全平台」供應廠商,兩事業因主力產品之本質、功能性顯著不同,具有明顯之市場區隔,故本件兩事業結合對於各自產品之狹義市場佔有率並無影響,無申報核准之必要。2.就工業電腦之廣義市場觀之稱工業電腦(Industrial PC (IPC))者,指只要是非使用於一般消費性的個人電腦(PC)以外的電腦應用,都可稱為工業電腦,但因不止應用於工業領域,又有人稱之為「產業電腦」。就樺漢科技及瑞祺電通於工業電腦領域之市占率角度分析,雖二者年報皆曰難以精確計算市場佔有率。惟就市場競爭者之角度觀之,據TEJ 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http://www.tej.com.tw/twsite)針對相關工業電腦之台灣廠商統計資料(詳如附件),並將部分公司其產品亦屬工業電腦範疇予以調整納入後,若以營業額作為其市場佔有率之估計,則據樺漢科技及瑞祺電通之營業額分別為新台幣30.9億及21.8億,分別僅佔台灣廠商之累計營業總額1,013億其中之3.06%及2.16%,從而,縱予結合,估計僅佔台灣廠商之市佔率之5.22%。此等比例若另加計國際競爭廠商者之市場佔有率,其二事業之個別市場佔有率、結合市場佔有率只有更低,無由高於5.22%。 3.另就工業電腦之市場為首之研華股份有限公司,其目前於全球市佔率排名僅次於美國NCR,參閱研華102年度年報第58頁內容,其營業額總計為30,660,034仟元,而樺漢科技去年營業額3,095,969仟元,僅為研華之約十分之一(參見樺漢科技102年度年報第49頁)。而另據學者研究:「研華公司創立於1983年,研華是國內最大的工業用電腦製造廠商,以自有品牌「ADVENTECH」行銷世界,目前全球市場佔有率約6%,僅次於市佔率8%之德國廠商Kontron」(破壞性創新與研發組織運作,第50頁,林啟仁,政治大學碩士論文 2005)。假若研華於工業電腦之市佔率僅約6%,則樺漢科技及瑞祺電通於工業電腦市場之各自市佔率必不超過四分之一,縱兩事業結合亦無造成市場佔有率達到三分之一之可能。故無由符合公平法第11條第1項「事業因結合而使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或「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無申報核准之必要。4.再就兩事業最近一期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分析:樺漢科技於102年度之銷售金額為 3,095,969仟元(樺漢科技102 年度年報第58頁參照),而瑞祺電通於同年度之銷售金額為2,186,044仟元(瑞祺電通102 年度年報第56頁參照),二者未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公平會91年2月25日公企字第0910001699號函所定之申報門檻規定。(四)綜上所述,樺漢科技及瑞祺電通,兩者分別於工業產業電腦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皆未達四分之一,復二事業亦未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再以二事業之最近一期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亦均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其等因本件之公開收購與股份交換未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應申報之門檻,故無適用公平交易法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之必要。陸、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開收購人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於本公開收購案中援用,不對其他任何第三人或該條規定以外之目的發生任何效力。另本法律意見書僅係為樺漢科技之利益而出具,除為完成本件公開收購而提出於主管機關及依法公告外,未經本所事前書面同意,任何其他人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援用本法律意見書或引用其內容之全部或任何部分。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沛聲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