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消費者提供最多個資的業者為小墾丁渡假村,總共要求消費者提供十一項個資,包括姓名、電子郵件、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職業、居住地、住址、電話、平均月收入等資訊。
意見函太舊 小墾丁渡假村︰近期重製
小墾丁渡假村協理余建中表示,顧客意見函未強迫填寫,客人也常留白未填,近期將全面回收重製,避免列入電話、住址等個資,「顧客意見函製作年份久遠,確實沒有顧慮到近年修正的個資法問題」。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若在意見表上簽下名字,就表示同意業者蒐集自己資料,填單前一定要謹慎思考。
但消基會監察人徐則鈺律師指出,個資法第十一條規定:「個人資料蒐集的特定目的或期限屆滿時,應該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這表示業者不能無止境使用消費者個資,例如,若與A電信業者的電信契約已期滿轉到B電信業,消費者最好主動要求A業者刪除個資。
若業者強迫行銷 消費者可訴諸法律
徐則鈺也提醒,當民眾接到業者行銷電話、電子郵件時,可明白表示拒絕並留存證據,若業者仍繼續行銷,民眾可依個資法向業者求償五百到二萬元(每則)的損害賠償;主管機關也可依法要求業者限期改正,若未改正,可再罰二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