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裝潢尾款 張韶涵判賠確定
中央社/
11 年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藝人張韶涵與母親被控委託包商裝修住宅,卻未付尾款,法院一審判張韶涵免賠,二審逆轉須賠包商327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判決見解。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全案緣於施姓包商民國95年受委託裝修住宅,但張韶涵後來與母親鬧翻,完工後兩人都不願付尾款,包商因此向張韶涵求償逾新台幣400萬元;張韶涵則反控包商裝修後造成她家漏水,也向包商求償逾70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與包商議約、交涉的是張母,頭期款逾700萬元,也是由張母開設的工作室帳戶匯出,判張韶涵免賠;張韶涵則逾期提告。
台灣高等法院今年5月改判,認為裝修過程中,張韶涵曾經陪母親一起看家具,與包商討論裝潢事宜,可見張韶涵已將代理權授與母親,張母是「表現代理人」,包商追討尾款並無不當,判決張韶涵應付包商327萬餘元;張韶涵求償則無理由被駁回。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