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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少女年幼可欺 色司機誘她「搞車震」12次每次給百元

NOWnews/ 2014.10.05 00:00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一名擔任遊覽車司機的男子,他見一名國三少女反應差,竟心生淫念利誘對方和他發生性關係,2人多次在遊覽車上搞「車震」。男子每次完事後,都給少女100至300元不等的金額,檢警查出他在10個月內,和少女發生性關係達12次,事後少女想結束這段關係,他卻還持續騷擾。日前台南高分院判處男子3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該名家住台南市新營區的50歲遊覽車司機,在2009年8月某日,他到一處國小遛狗,見到當時就讀國三的少女和弟弟在打籃球,他隨即主動上前搭訕。過程中發現少女反應較差,性觀念意識較薄弱,竟然打起對方主意,邀少女到公廁聊天,並經由少女同意,2人在廁所內發生性關係。

男子食髓之後,陸續又從同年9月到2010年7月,平均每月1次的頻率,帶少女到遊覽車上發生性關係,總共發生12次,男子每次完事後,都給少女100至300元不等的金額。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少女上高中後想結束這段關係,但對方卻不斷去電到家裡騷擾,甚至還會在上課途中堵她,因此她只好告訴母親,母親因此報案。

但男子否認涉案,僅稱說認識少女,卻絕無做出任何踰越分際的事情。法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男子和少女年紀相差36歲,卻為了逞一己之慾,還利用少女思想尚未成熟,而乘機引誘對方和他發生關係,且事後還否認犯行,加上也未獲得少女和其家人原諒,因此依妨害性自主將他判處3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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