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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市議會一讀通過

大成報/ 2014.10.02 00:00
【台北訊】臺北市政府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率先依納稅義務人持有臺北市非自住房屋數多寡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凡納稅義務人在臺北市持有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者,其每戶房屋均按2.4%稅率課徵房屋稅;持有3戶以上非自住房屋者,每戶房屋均按3.6%稅率課徵房屋稅,估計臺北市有8萬多戶房屋將受到影響。另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亦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其房屋稅徵收率由2%調高至3%,該修正案業經臺北市議會一讀審議通過。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修正法案如在本會期三讀通過,預計明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可為市庫增加十億元稅收。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過去不管是自住或出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房屋稅均按1.2%稅率課徵,因持有房屋的稅負偏低,有變相鼓勵囤房及炒作房價之虞。財政部為維護居住正義及保障自住權益,於今年6月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並明定「自住房屋」定義,規範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及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仍維持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也就說,住家用房屋於扣除最多3戶的自住房屋後,其餘房屋即屬非自住房屋,而稅率則從1.2%至2%提高為1.5%至3.6%,並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差別徵收率。

該處強調,由於臺北市房價為全國之冠,房價所得比又偏高,一般民眾一屋難求,為使空屋充分釋出,落實住者有其屋之居住正義,對於持有該市多戶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者,提高其房屋稅稅負,且持有戶數愈多,負擔愈高之房屋稅,有其必要。故本次臺北市擬訂的非自住房屋差別稅率,即係依納稅義務人持有臺北市非自住房屋戶數之多寡,適用不同之稅率,凡持有2戶以下者,其房屋稅均適用2.4%徵收率計徵;持有3戶以上者,其所有之非自住房屋每戶均按3.6%徵收率計徵房屋稅,並非其中2戶可按2.4%,其餘房屋始按3.6%計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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