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姓房東與張姓女子於民國99年9月8日簽下房子租約,張女與男友同住房內,但男友卻於同年9月28日在房內燒炭自殺身亡。
蔡姓房東認為,房子成為凶宅,無法出租或賣出,受有新台幣250萬元損失,對張女提告求償。一審房東敗訴,全案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審理後認定,房東並未舉證張女對男友自殺行為有何協助、加工或造意等刻意行為,且男友自殺並未造成房屋毀損、滅失,因此原審判決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姓房東與張姓女子於民國99年9月8日簽下房子租約,張女與男友同住房內,但男友卻於同年9月28日在房內燒炭自殺身亡。
蔡姓房東認為,房子成為凶宅,無法出租或賣出,受有新台幣250萬元損失,對張女提告求償。一審房東敗訴,全案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審理後認定,房東並未舉證張女對男友自殺行為有何協助、加工或造意等刻意行為,且男友自殺並未造成房屋毀損、滅失,因此原審判決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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