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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 民眾檢舉規定新修正

大成報/ 2014.09.26 00:00
【記者陳昭宗雲林報導】民眾在路上偶爾會碰到駕駛人惡意違規,隨著智慧型手機及行車紀錄器的普及化,交通違規往往無所遁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得藉由相片、行車紀錄影片向警察機關檢舉。

因為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檢舉獎金或獎品,為了避免交通檢舉案件成為挾怨報復的利器,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有違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今年103年5月30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於違規行為終了日起超過7日的檢舉,警方不予受理。

但無論如何,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產生極大的嚇阻效果,建議民眾還是要乖乖守法,才不用擔心又收到檢舉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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