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陳男與蔡姓男子所經營的有和公司,為取得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於民國102年辦理的中元普渡法會採購案,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的規定,竟聯合陳男兄長及劉姓友人共同圍標,使陳男的公司得標。
起訴書指出,陳男於採購案開標前,要求其兄長開設的公司參與投標,並由蔡男填寫相關投標資料後,再到郵局購買新台幣9萬元郵政匯票,作為投標押標金。
此外,陳男又要求劉姓友人公司參與投標,並代為填寫投標資料及遞送投標文件,陳男刻意將標單總價填寫較高且故意未檢附押標金收據,使劉姓友人公司無從得標。
陳男兄長辯稱,陳男向他要求拿取公司資料及大、小章時,他人在中國大陸,不知道陳男要作何用途,且並沒答應要借陳男等語。檢察官查出,陳男兄長當時並無任何入出境紀錄,顯然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檢察官認為,陳男等4人積極圍標行為,已破壞政府採購程序的市場競爭機制,造成假性競爭,使政府建立公平競爭的採購機能形同虛設,並使承辦招標程序的公務員陷於錯誤而予以決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將陳男等4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