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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可任董監事

中央社/ 2014.09.18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得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保險業退場機制、引導保險業積極參與公共建設投資,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中規定,因銀行通路已占整體保費收入一定比重,成為保險商品銷售重要通路之一,在參考法國、日本等作法,草案規定,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

草案增訂以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作為主管機關採取相關監理措施及執行問題保險業退場事務的規範,以及增訂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未依限完成增資等,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接管,相關規定自民國105年元旦起施行。

金管會指出,這項修正草案是繼金管會在8月12日接管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後的配套措施,導入國外的相關標準,也就是在保險業資本嚴重不足時就介入接管,未來草案通過後,就不需用公帑處理有問題的保險公司,對健全整體保險市場有其意義。

草案明訂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從現行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6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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