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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車輛登臺行駛需按我國法規辦理

大成報/ 2014.09.12 00:00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有關「兩岸小客車10月登臺行駛」內容,引起民眾關切討論,交通部航港局特澄清說明如下:

1.按現有規定,外國車輛欲入我國境內行駛,須於備齊相關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入境通關事宜,並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核發汽車臨時牌照,同時駕駛人必須領有我國駕照或為我互惠國所核發之國際駕照。去(102)年11月底,60輛日本古董車來臺行駛,即依此程序辦理,此現行法規之規定適用於所有國家。

2.查媒體新聞報導「兩岸小客車10月登臺行駛」內容,是大陸台州臺商協會;規劃今年10月專案(與我自駕旅遊團體合作)申請大陸10輛自用小客車及約40人,搭船回臺省親自駕自用小客車旅遊。

3.由於大陸車輛屬我國未開放大陸物品,因此未來如果大陸車輛要入境臺灣,必須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進口許可,經許可後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報、繳納關稅或保證金,最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核發汽車臨時牌照(須按規定在臺灣完成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後才核發),於上述程序完備後方能正式安排來臺行駛旅遊。

4.兩岸目前沒有短期入境駕照使用之互認機制,因此大陸民眾短期來臺無法憑大陸駕照在我國境內行駛上路,需由持我國駕照或持有我互惠國所核發之國際駕照之駕駛人駕車。駕駛人必須遵守我國交通規則,違規或肇事者亦依相關規定辦理。

5.有關兩岸自用車輛互通自駕旅遊,與服務貿易無關,更無開放大陸營業車輛來臺營運攬客之情事,請關心之民眾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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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旅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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