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奇正在民國100年4月間已被高等軍事法院依貪污與間諜等罪名合併判處無期徒刑,最高軍事法院後來也維持原審刑度,全案經上訴,發回高院更審。
法院指出,羅奇正自96年1月起,多次收賄出賣國家情報給敵人,並虛報情資,向單位詐領情報工作費。國家安全局於98年4月將全案交由法務部調查局跟監調查,99年10月31日當場查獲羅奇正將存有軍事機密的隨身碟交付給民間人士羅彬。
更二審認為,羅奇正身為情報人員,長期受國家栽培,竟迷失於金錢誘惑,已分別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判他18年、褫奪公權6年,不法所得12萬餘美元(約新台幣356萬元)、港幣105萬餘元(約新台幣391萬元)追繳沒收。
調查局在調查全案時還意外發現,羅彬於2004年被羅奇正吸收,派往中國大陸蒐集情報,事後羅彬身分曝光,被軍情局資遣,羅彬後來前往中國大陸被逮捕,中國大陸要求他戴罪立功,吸收羅奇正為中國大陸工作。羅彬涉案外患罪部分,最高法院日前判決3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