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表示,這兩案都是雇主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未公開揭示,也違反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規定。
同時,違反性平法相關規定者,將面臨裁罰及公布名單處分。
勞動局呼籲,僱用30人以上的企業單位,應依法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員工於執行職務或求職者於求職過程遭遇職場性騷擾時,不論企業經營規模大小,都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
此外,雇主應設身處地以申訴人立場審慎並即時處理,即便事後認定非屬性騷擾行為,雇主也可藉此機會加強性別友善職場概念,而非只是消極不處理,或毫無任何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