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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糾正處分案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9.04 00:00
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3/09/042.違規情形:金管會於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子公司新光人壽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4.預計改善措施:依金管會處分書內容辦理改善。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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