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3/09/042.違規情形:金管會於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子公司新光人壽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4.預計改善措施:依金管會處分書內容辦理改善。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