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新北市的王男主張,老婆婚後堅持要去按摩養生館工作,疑私下「做黑的」,常有疑似皮條客的人撥電話仲介,再由馬伕接送到指定地點性交易,但沒多久被養生館的老闆「抓包」遭開除。
王男指控,結婚不到1個月,他發現妻子全裸拍不雅影片,上傳到色情網站供網友觀賞,還認識其中一名粉絲「阿浩」,兩人常用通訊軟體QQ聊天。
陳女反駁,她有足底反射療法的證照,以一技之長賺錢謀生,經常工作到凌晨,才拖著疲憊身軀下班,但王男屢屢「硬要嘿咻」,甚至月經來時也不放過,把她當成「夜半的性工具」;老公還經常不穿褲子,裸露下體在家中晃來晃去,完全不顧她與女兒感受。
士院認為,王男未舉證老婆從事性交易證據,且他提起訴訟後,雙方仍居於同一屋簷下,甚至還有性行為,顯見未達不堪同居狀態,而王男在婚姻有裂痕後,不尋求管道改善,還懷疑陳女在外有「小王」,造成關係持續惡化,應負責任較大,依民法規定,責任較重的一方向責任輕的一方訴請離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