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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修法下禁令 公共設施不得插設競選旗幟或懸掛布條

NOWnews/ 2014.08.28 00:00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台北市議會27日三讀審議通過,今年底市長、議員及里長的三合一選舉,將不得再於任何開放公共設施地點插設競選旗幟或懸掛布條。

台北市自升格直轄市以來,歷次選舉各候選人都有插設競選旗幟或布條,例如民國57年直轄市里長改選、58年第一屆直轄市市議員選舉、81年第二屆立法委員全面改選、83年民選市長、85年總統、副總統直選。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台北市為維護選舉競選活動前置期間之市容景觀、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於91年9月6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第7條(原條文)規定,競選旗幟及布條廣告得免經申請,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設置於指定開放之公共設施,其餘時間與地點均不得設置。前項開放地點由市政府民政局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研商指定,並於法定選舉投票日三個月前公告。

為因應環保的世界潮流,且維護市容景觀與行車安全,台北市議會前有31位議員連署提案,建議修法,將原自治條例第7條可插設競選旗幟及布條之相關規定全部刪除,市政府民政局也於103年7月17日邀集國民黨、民進黨、台聯、親民黨及新黨等5大政黨,討論修法意見,各政黨皆表示無意見,該法令之刪除獲大多數議員認同,並經市議會各政黨協商後取得共識,27日三讀通過。

民政局表示,今後每逢選舉旗海飄揚的景象在台北市將不復見,取而代之的是,還給市民一個乾淨、環保、安全的市容景觀,更助於提升首都的選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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