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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車隊:新北地方法院因本公司清償而終結執行命令事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26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戴賢京(即戴賢金)即金立計程車客運服務行第三人: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年豐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新北院清103司執凌字第83978號2.事實發生日:103/08/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對本公司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扣押壹事,本公司業已清償,現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依職權終結執行指令在案。4.處理過程:新北地方法院因本公司清償而終結此案。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業務並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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