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陳女從民國88年到94年任職於金鼎期貨公司(後改名晶鼎公司),明知只能從事顧問工作,不能代客交易,她竟私自接受親友委託操作期貨交易。
但因歷經九二一地震、美國911事件等利空因素而虧損連連,她竟先做假帳佯裝獲利豐厚,再向其他投資人騙錢填補損失,總計40名被害人受害,詐騙所得約11億元。後來公司察覺有異,而向檢調檢舉。
合議庭認為,陳女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後來新募資金,未真正投入期貨市場,反而存入人頭帳戶,填平資金缺口,已觸犯期貨交易法等罪,應予重判。台灣高等法院依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判處陳女5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