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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承科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20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08/20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柏承科技)持股達99%以上之曾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28075(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762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1.降低集團合併利息支出2.增加合併利益(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PLOTECH (HK) CO,LTD之母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6962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4970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1.降低集團總利息支出2.獲取境外美金借款低成本優勢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4732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4.00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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