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國電信服務業與TPP各國相比,自由化開放程度並不低,各項法規管制措施亦與國際同步,包括目前在國際間電信自由化內容:確保公眾電信服務提供者提供互連、提供號碼可攜性、平等接取與門號、主導業者對待其他業者的公平待遇、互連協商程序、公開互連協議與標準互連方案、網路元件細分化、競爭防衛、實體共置、電信爭端解決、普及服務、發照程序、稀有資源分配與利用、提供加值服務的條件等項目;若與開放程度較高的美韓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相比較,多數項目並不存在落差。
此外,我國電信法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49%、直接與間接持有之股份不得超過60%。」自由化開放程度已比我國WTO入會承諾更高;惟依美韓FTA,韓國對外資投資電信業者Korea Telecom及 SK Telecom雖有外資持股限制,但對於新進市場的電信業者則放寬外資比例。
至於廣播電視外資持股比例,我國為無線廣播電視禁止外資投資;有線電視外資直接投資上限20%、直接加間接上限60%、衛星廣播電視外資直接投資上限為50%。由於此議題涉及無線電頻率使用及文化保護層面,歐美各國對外資普遍有限制。
在維護我國國民權益及產業利益前提下,我國爭取加入區域經濟談判,須持續密切調查各國相關產業動向,瞭解各國對我國投資需求,以研擬對策;尤其電信事業涉及電信基礎網路資安及國安,NCC將參考各國措施,審慎檢視自由化落差,以爭取我國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