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3/08/04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吳長青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富爾特科技(股)公司董事、群陽實業有限公司董事、彥陽科技(股)公司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3/08/04至105/06/30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由董事會依法行使股東會職權,經主席徵詢各董事後無異議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