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姓老翁因自覺年事已高,在民國99年將房產贈與兒子,希望兒子能照顧晚年生活,但老翁於房產過戶完畢後,兒子均未給付老翁任何扶養費用,甚至於生日時向兒子要求新台幣2500元也遭到拒絕,老翁認為兒子未盡扶養義務,向法院請求撤銷贈與。
判決指出,吳姓老翁兒子辯稱,父親於95年已將房產向銀行貸款90萬元供自身花用,因無力償還貸款面臨遭拍賣地步,才將房產轉移自己名下,負責清償貸款。
法官認為,「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欲撤銷其贈與,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且吳姓老翁早在99年就已將房產過戶給兒子,已逾撤銷權時效,因此判決老翁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