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醫師張姓男子在民國91年搬到嘉義市,半年後,鄰居謝姓男子在附近搭鐵皮屋開設粿店,粿店每天上午到中午營業,重陽節、農曆過年、清明節前夕加班到下午2時。
張男指控,粿店製造噪音太吵,蒸氣讓他呼吸不舒服還誤認失火,一再反映對方都置若罔聞,他後來被迫外出租屋。粿店嚴重妨害居住品質,讓他精神受莫大痛苦,他請求法院禁止蒸粿店破壞安寧,求償新台幣50萬元。
謝男說,環保局多次到場檢測音量都未超標,後來也改成日出前日落後不蒸粿,蒸粿時只有淡淡粿味。嘉義地院一審判決謝男不得在製粿過程妨害張男的居住安寧,並要賠償15萬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審理,法官到現場勘驗,認為蒸氣只有淡淡的粿味,沒有異味;而且環保局人員到場進行噪音稽查,發現測得的噪音僅47分貝,未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並未超過常人所能容許範圍,改判決張男敗訴,張男提起上訴,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