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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規定 回美證可在他國收領

中央社/ 2014.07.30 00:00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29日專電)根據美國國籍暨移民局規定,「再入境許可」(回美證)申請必須本人在美親自提交,申請者可要求寄送至美國駐外使領館或DHL快遞中心,再由本人領取。

根據美國國土安全部轄下的國籍暨移民局(USCIS)旅遊證件申請指引,I-131表格「再入境許可」項目顯示,申請者本人必須親身在美國送交申請,並完成生物特徵鑑定需求。

申請提出後,國籍暨移民局將以信函通知,前往各地申請支援中心進行特徵鑑定(蓋印指紋)。指引特別指出,申請者可要求回美證寄送至美國駐外使領館或DHL快遞中心,再由本人於當地領取。

許多綠卡持有者,未申請美國公民身分,但長期在美境外工作,即使擁有他國護照,仍需申請2年期的回美證才能入境美國,在境外停留時間超過1年,綠卡可能被認為失效。

指引寫到,離開美國超過1年的綠卡與回美證持有人,廣泛來說違反以歸化美籍持續居留的目的,但需要在外停留1年或以上的個案,可提交為歸化目的,保留居留權的N-470表格。

不過回美證有效期與效能也有例外的條件,指引指出,為美國政府或美國為協約會員的國際組織工作人士,長期在美或國際出賽的專業運動員,可免除回美證效期限制。

許多在美持有綠卡人士長期未入籍美國,須受移民法律,境外停留與在美時間的限制;長期在美國境外工作,無法定期回美的綠卡持有人,面臨綠卡失效或歸化美籍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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