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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電子:公告本公司國內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7.17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07/172.公司名稱: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系統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8.因應措施:(1)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1.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屆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一○一年四月七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2.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要求贖回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將其款項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交付債券持有人。3.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2)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3年7月31日至103年8月29日(3)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3年7月31日(4)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3年8月29日(5)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3年9月1日(6)債券收回手續:因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債權人可於受理開始日(103年7月31日)前一個營業日起至收回截止日(103年8月29日)之前一營業日止,攜帶集保帳戶印鑑及證券存摺至原交易券商處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並統一於103年9月5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交付各債券持有人。(7)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51號3樓,電話:02-2562-1658)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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