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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天穎公園演活春宮 無罪確定

中央社/ 2014.07.17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藝人傅天穎與全姓男友去年在公園上演活春宮,被控公然猥褻。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們無意被人觀看,今天判兩人無罪確定。

藝人傅天穎與全姓男子,去年7月涉嫌在公園上演活春宮,辱罵、毆打到場處理員警。檢方以公然猥褻罪起訴。

檢方查出,去年7月某日凌晨,傅天穎與全姓男子酒後在新北市中和區「四號公園」草地,有親密的互動。當時,民眾聽見傅天穎大喊「不要強姦我」,以為發生性侵案,察看時,發現兩人下半身赤裸,上演活春宮,於是報警處理。

警方會同報案民眾到場後,發現傅天穎上衣掀起、胸部外露,當時傅女下半身有穿著,但衣衫不整。警方要求全男出示證件時,遭全男辱罵「智障啊!小警察了不起」、「你這王八蛋」、「你智障啊!你出事了」等語。

全男並與警方發生拉扯、扭打,造成員警掛彩。全男在檢方偵訊時表示,兩人當晚確實有親熱,但沒有發生性關係,並坦承曾辱罵到場處理員警。

一審法院今年2月判兩人無罪,法官認為,傅女、全男被人發現後,全男就拉起褲子,警員趕到時,全男已穿好衣服,傅女也拉起外褲,可見無意讓人觀看,且目擊民眾也說,當時公園人不多,他們應沒有想要裸露,讓路人觀看的意思。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法官宣判時表示,審酌兩人確實沒有供人觀覽的意圖,並不構成公然猥褻罪的要件,他們可能是因為喝酒一時興起等原因,才在公園發生猥褻行為,法院僅是司法機關,僅就適用法律做審判,因此公然猥褻罪是否須修法,應由立法機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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