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銀行局指出,境外機構及其架設的網路平台,不僅非經我國法律許可經營、亦非金融機構,不受金管會監管,未來若有損失或糾紛,恐求助無門。
金管會強調,依「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管會並示警,個人網路借貸媒合平台有六大風險,包括:透過網路平台媒合借錢給不認識之人,面臨借款人或擔保人倒帳風險;在國外開立存款帳戶,不受我國存款保險的保障;境外借貸平台以外幣計價,投資人須承受匯率波動風險;境外借貸平台透過網路會員註冊後進行交易,有網路交易安全風險;投資人雖可於一定期間及條件下將債權轉讓,但平台並不保證轉讓成功,面臨流動性風險;交易糾紛無法受我國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