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映:董事會決議辦理發行私募公司債(補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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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7/112.公司債名稱:國內有擔保普通公司債3.發行總額:新台幣1,500,000,000元4.每張面額:新台幣100,000,000元5.發行價格:依債券票面金額十足發行6.發行期間:本債券發行期間分別為甲券自民國103年7月22日起至民國103年9月22日到期;乙券自民國103年7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3月22日到期;丙券自民國103年7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9月22日到期;丁券自民國103年7月22日起至民國105年3月22日到期;戊券自民國103年7月22日起至民國105年9月22日到期。7.發行利率:本債券年利率為指標利率加1.75%浮動計息。指標利率係指發行日之前二個台北營業日上午11時30分左右之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Reuters)資訊螢幕51328頁顯示之新臺幣60天商業本票初級市場之平均報價(Fixing Rate)及其後利率調整日之前二個台北營業日上午11時30分左右之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Reuters)資訊螢幕51328頁顯示之新臺幣180天商業本票初級市場之平均報價(Fixing Rate)。因任何原因致指標利率未有報價或顯示時,則以當時可取得之最近一個銀行營業日之同天期利率代替之。銀行營業日係指台灣本島地區之銀行依法令皆對外營業之日。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一)擔保資產內容:以本公司持有之桃園縣 龍潭鄉三洽水段共5筆建物設定第一順 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本債券受託人。(二)擔保債權總金額:依本債券發行在外餘 額設定一點二(1.2)倍之第一順位最高限 額不動產抵押權(以下簡稱「擔保額度」 )予本債券持有人;惟若經鑑價確認該 建物價值不足擔保額度,本公司應另行 提供其他擔保品,補足擔保額度。(三)重新核定擔保資產價值:本債券發行期 間,擔保資產應每半年(即每年六月 三十日與十二月三十一日)由本公司委 託經過受託人同意之第三方重新核定價 值,本公司應於前述約定期限前交付鑑 價報告予受託人。若重新鑑價後確認擔 保資產價值減損導致不足擔保額度(本債 券發行在外餘額之120%)時,本公司應自 知悉鑑價結果後三十日內另行提供定存 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經本債券所有 債權人同意之擔保品設定抵押權或質權 予受託人,以補足擔保額度。(本條新增)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借款以強化財務結構。10.公司債受託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原為台北 富邦銀行,本次變更為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本次新增)13.賣回條件:於到期日時依本債券面額之100%償還債券持有人14.買回條件:於到期日時依本債券面額之100%償還債券持有人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7.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8.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於民國103年5月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因於民國103年7月11日董事會通過修訂發行辦法,故行補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