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融達嚴重違反三項重大訊息規定,分別為融達公司於香港上市股票於103年6月27日下午2時37分經香港交易所暫停交易,查上開暫停交易融達公司未同時向證交所提交暫停交易申請文件,且遲至同日下午8時30分始公告重大訊息,核有違反處理程序第2-2條第2項及第1項第2款規定。
103年6月27日上午出席香港高等法院委任清盤人之聆訊,惟融達公司未及時刊發當次聆訊相關公告,而遲至6月30日下午7時24分始公告重大訊息,核有違反處理程序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前於6月30日辭職,惟融達公司遲至7月3日下午8時15分始公告重大訊息,核有違反處理程序第2-2條第1項第19款規定。
依處理程序第9條規定處以違約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已函知融達公司嗣後注意改進並確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