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潘姓男子風聞一名女子在家中召開性愛派對,竟然在臉書及網路社團上張貼文章,並連結該女子臉書頁面及公布行動電話前9碼,造成女子名譽受損,提起告訴,考量他事後與被害人和解,台南地院以違反個資法,判處拘役40天,緩刑4年。
張貼臉書及網路社團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潘姓男子(56歲)去年10月晚間,在臉書「新營人交流網」社團張貼文章,表示「聽熟識的外勞女傭口述,老闆娘趁老闆出國不在,找來6男3女在家開性愛轟趴,尺度令她咋舌」,「喝茫了後,集體接吻愛撫,還3P,不忌諱外傭也在場」。
公布行動電話前9碼
數日後,潘男再用另外一個帳號,到「SOGO論壇」公布被害女子臉書頁面連結,以及女子持用的電話號碼前9碼,並發表文章,指稱被害人「一副騷樣,我有照片,看到她就是一副欠X的樣」。
違反個資法 判拘役
文貼出後,被害女子臉書及電話隨即收到不少騷擾訊息,女子不堪其擾,深入了解後,才知是潘男搞的鬼,憤而提起誹謗及違反個資法告訴。
檢察官庭訊後,認為潘男明顯有犯罪嫌疑,潘也坦承犯行,於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官認定臉書個人頁面連結及手機號碼,都屬於個人資料,潘男蒐集被害人資料,應只限於用來和被害人聯絡,將相關資訊公布,已經違反個資法。
由於潘男已經與被害女子就誹謗部分達成和解,加上沒有前科,因此僅就違反個資法部分處刑,並予以緩刑,給他一個自新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