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無帳路燈氾濫 埔鹽判還1322萬電費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湯世名、吳為恭、高嘉和/綜合報導〕彰化縣埔鹽鄉涉嫌私接兩千四百多盞路燈,因未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而被告。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公所辯稱路燈非其所設,但法官認為,該鄉不論有帳或無帳路燈,全都一模一樣,且每四盞路燈中只有一盞為有帳路燈,若辯稱不知情顯然不合常理,判公所敗訴,要賠償台電一千三百二十二萬多元電費。鄉公所大喊判決不公,會再上訴。
台電公司從九十九年間開始普查,發現彰化縣總路燈數為十萬七千三百二十七盞,但申請用電的僅六萬四千九百二十九盞;換句話說,無帳路燈竟多達四萬兩千三百九十八盞,因此要求各鄉鎮公所繳交電費。員林等八鄉鎮拒絕繳納,指稱這些路燈是民眾及民意代表自行裝設,並未向公所申請,不應由公所負責。台電告上法院,總求償金額一億兩千六百多萬元,一審全判處台電勝訴。
鄉鎮公所不服提起上訴。日前審理時,埔鹽鄉公所辯稱,這些路燈是由民代或民眾自行增設,正是所謂的「選舉路燈」,與鄉公所無關;但法官認為,該鄉不論有帳或無帳路燈,其外觀、式樣、使用燈泡、附掛方式、連接輸電線路等完全相同,顯然是依同一標準安裝。而且鄉公所負有管理路燈之責任,有帳路燈只有七百八十八盞,無帳路燈卻多達兩千四百多盞,平均每四盞路燈中就有三盞為無帳路燈,公所不可能不知情,因此駁回上訴,判處埔鹽鄉公所必須賠償台電一千三百二十二萬多元的電費。全案仍可上訴。
埔鹽鄉大喊不公 電費不該由鄉鎮扛
埔鹽鄉公所昨天大喊判決不公,建設課長施宗榮舉例說,該鄉大新路二巷、新生路口處一支電線桿上的兩盞路燈,上方的路燈是長方形,下方路燈卻是探照燈式樣的圓形,外觀、燈泡根本就不一樣。
此外,台電舉證的有帳或無帳路燈,涵蓋該鄉的鄉道及縣道,權責單位還包括了縣政府,要公所賠償所有電費,並不合理。
台電表示,九十九年起,每年都會會同縣市政府清查私接電的無帳路燈,公家單位竟然竊電,實在說不過去。絕大多數鄉鎮被查獲後都會認帳補繳,僅彰化幾個鄉鎮抗繳較嚴重,才會告上法院。
「有帳」VS.「無帳」路燈
路燈由各地方政府設置、維護,再向台電申請通電。台電依申請的盞數、瓦數及每日供電時間核算電費,而非透過電表計費。「無帳」路燈即是指未經申請,私接電路的路燈。
針對「有帳」公用路燈,台電設有路燈集控裝置,依不同季節設定不同的亮燈時間,電費則以5折計價。台電每年補貼公用路燈優惠電費金額達30、40億元。
(記者吳為恭、高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