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孝振否認有詐欺犯行,他向檢方辯稱,礦場是洪姓友人全權擁有,洪男答應把礦場開採的利潤百分之二十五%給他,雙方簽訂有切結書,所以他把未來獲利的百分之五轉讓給謝姓男子,用來抵銷一百萬元的債務,謝男並繼續投資八十五萬元,但礦場沒有開採到寶石,沒他也沒辦法。
不過檢警調查,被告蘇孝振在民國九十五年底時,的確有與洪姓男子等人共同約定開採礦場,但雙方的契約時間僅有一年;另外,洪姓男子在一○○年十二月間退出經營,也就意謂被告蘇孝振無任何礦場股份存在,卻對外宣稱擁有股權。
檢方認為,被告蘇孝振未向投資人明確告知礦場的重要資訊,並偽稱礦場實際負責人,導致投資人誤信投資,因此依詐欺罪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