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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9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2.事實發生日:103/06/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請求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述請求金額分為以下二部分:a.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四種特別股80萬股,每股9.3元,計7,440,000元。b.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八種特別股25萬股,每股9.3元,計2,325,000元。4.處理過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訂於103年8月12日下午3時45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8月12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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