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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舉證不足 黃景泰不羈押

中央社/ 2014.06.1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蕭博陽基隆市19日電)基隆地院今天表示,被告黃景泰僅涉犯重罪,無羈押之必要,被告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足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

基隆市議會議長黃景泰因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於18日聲請羈押,基隆地院合議庭今天清晨公告裁定主文,「聲請駁回。黃景泰准以新台幣120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法院發佈裁定理由表示,檢方聲押指稱黃景泰所涉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部分,法院審理認為,黃景泰所涉的犯行,不是其主管或監督的事務,與公務員間也無共同正犯的關係。

法院說,黃景泰以實質影響力使公務員違背水土保持法規定,利用其議長身分,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並非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

另外,檢察官針對被告黃景泰所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所提供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犯罪,不符聲請羈押的要件。

至於黃景泰所涉貪污治罪條例之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黃景泰有逃亡之虞,因此,沒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法院說,檢察官針對被告黃景泰有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都沒有具體舉證。

法院說,檢察官雖聲請羈押被告,但依照現有事證,黃景泰雖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法院認為無羈押之必要,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准以新台幣120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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