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111年11月10日,台南學甲區發生88槍槍擊案,檢方起訴外號「紅龜」的洪政軍教唆槍手孔祥志犯下槍擊案,學甲慈濟宮董事長王文宗資助洪、孔兩人,並協助在大陸藏匿,一審判洪政軍10年、孔祥志8年,王文宗6月,27日二審宣判,原審無罪的李奇漢改判1年,其餘7人均駁回;但檢方起訴王文宗係幕後指使者,二審法官認「舉證不足」。
二審判決書指出,原審漏未斟酌被告李奇漢明知孔祥志開槍計畫,仍載送孔祥志前往武聖夜市,並為孔祥志處理犯後之換裝衣物等行為,應構成幫助孔祥志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原審仍諭知被告李奇漢此部分無罪,認事用法乃有違誤。
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李奇漢被訴犯恐嚇安全罪部分,縱使並非共同正犯,也有可能為幫助犯部分,則有理由,原審對被告李奇漢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諭知無罪的判決,無可維持,撤銷原判決,認李奇漢幫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檢方起訴指王文宗係槍擊案指使者,二審法官指出,檢察官僅能證明王文宗「使通緝犯洪政軍隱避」犯行,無法證明王文宗為洪政軍、孔祥志安排偷渡至大陸地區、提供偷渡費用或偷渡大陸期間生活開銷實質經濟支援等事宜。
並僅能證明王文宗與郭再欽、謝財旺原先於私誼及政治上均有緊密互動,迄107年議長選舉後,即與郭再欽、謝財旺決裂,檢察官既未舉證與郭再欽、謝財旺2人經濟、政治立場對立者,除王文宗外,無其他仇家或怨隙者存在,自不能僅憑王文宗與郭再欽、謝財旺於107年後關係惡劣、政治立場對立,即遽予推論本件槍擊案必定是王文宗隱身幕後主導、支持本件槍擊案進行。
洪政軍到案後,警發現其所持用 iPhone13 PRO手機內聯絡人名稱中,將王文宗記載為「老闆」,或者洪政軍自承其口頭會跟著楊展華稱呼王文宗「董仔」、「老闆」,然王文宗是慈濟宮及某水產公司董事長,又是洪政軍好友楊展華的老闆,該稱呼經核與社會上人情世故並無違背,尚難以此逕認王文宗指揮洪政軍從事88槍擊案件。
王文宗持有手機門號與被告洪政軍持有扣案手機僅有一個號碼差別,但王文宗已陳明,該兩組門號皆是他在大陸同時申辦,在大陸與洪政軍碰面時,洪政軍說需要手機、門號在大陸生活,他本於朋友情誼而提供給洪政軍使用,僅能證明使通緝犯洪政軍隱避犯行。
檢察官主張,孔祥志向友人預告即將開槍時,友人詢問孔祥志對象是誰,孔祥志回稱「謝財旺」、「台南市議員」、「王文宗」,孔祥志應是說溜嘴將幕後老闆說出,是誤將通聯時序顛倒,且屬臆測,尚乏證據證明。
法官認無法據以推論本件槍擊案係由王文宗主導指使洪政軍、孔祥志犯案,檢方就王文宗涉案部分舉證尚有不足,不足證明王文宗對本件槍擊案有何犯意聯絡。王文宗有罪部分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