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3/06/182.違規情形: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TMU)有缺失,未妥適建立或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致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之規定。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應予糾正並罰鍰新臺幣400萬元。4.預計改善措施:本行已就相關流程檢視並強化。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