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TRF有缺失 金管會再對9家銀行開鍘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針對銀行銷售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缺失,繼日前重罰永豐銀行後,金管會17日再罰9家銀行,除花旗銀行給予糾正外,其餘包括玉山、國泰世華、台新、台北富邦、新光、大眾、安泰及中國信託等8家銀行分別處以200萬至400萬元不等的罰鍰。同時,金管會也強調,銀行與客戶間的糾紛仍應按契約處理,不希望客戶將這次糾正當成護身符。
此外,金管會也通過銀行公會修正的「銀行辦理衍生性商品自律規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包含明定銀行新種商品的審核程序須提報董事會,以及業務人員的薪酬避免直接與特定金融商品銷售業績連結等。
由於因應這次自律規範的修正,銀行業須進行調整內部作業準則、資訊系統及相關交易文件的翻譯作業,因此,金管會同意銀行公會可給予會員銀行3個月調整期間,且銀行辦理TRF商品於處分期限未屆滿、相關缺失未改善或未調整符合自律規範前,均不得新承作非避險TRF商品。
金管會說,銀行業者在調整期間可繼續銷售避險性TRF,非避險性TRF的銷售,根據規定業者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調整,若調整的速度很快,說不定1個月或1個半月就可以完成,而且第二波遭懲處的業者還需要滿足缺失改善獲認可的條件。
在TRF銷售不當的處理部分,除永豐銀銷售TRF缺失日前已被罰鍰1000萬元,並暫停業務1年外,金管會再對9家銀行處以糾正,另對新光銀行、大眾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等6家罰鍰400萬元;安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罰鍰200萬元,至於花旗銀行僅遭糾正。
至於近來不少客戶以「金管會對銀行糾正」為由,不願就TRF商品進行交割,金管會表示,TRF商品非屬新種商品,多數國銀已銷售TRF商品多年,這次金管會裁罰是就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的整體內部控制缺失所做的行政處分,至於銀行與客戶間交易的私權糾紛,仍應依契約約定處理,不希望客戶將此次糾正當成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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