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陽工業:公告本公司記者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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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6/152.公司名稱: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年6月13日接獲台灣證教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通知書」至交易所召開記者會,相關摘要如下:(1)有鑑於本公司102年度股東常會召開當日,發生股東報到及進入會場動線不佳,且有非股東人士欲強行進入會場,並對會場工作人員施以言語暴力及肢體威脅的情形,致生其他與會股東報到困難,本公司特於股東常會會場進行裝修工程,以保障股東報到動線順暢,且避免非股東人士強行進入會場,擾亂會議秩序。且就此裝修工程,本公司業已取得主管機關即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核可。就消防措施部份,亦已依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之指示,進行改善,故與會股東之安全保障確屬無虞。(2)本公司102年度股東常會召開當日有非股東人士欲強行進入會場,與現場工作人員發生糾紛,致生其他與會股東報到困難外,亦有股東以自行攜帶的擴音設備擾亂開會秩序,使會議數次中斷致會議時間長達九小時才結束等情,故特嚴禁與會人士攜帶「有妨礙會場秩序或安全之虞的物品」,而此之物品,係指火源、火種、爆裂物或其他易燃物品、非公司提供之錄音、錄影、攝影、擴音設備、刀槍棍棒或其他具有攻擊性之物品等等妨礙會場秩序或安全之虞的物品。(3)依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52號判決要旨,除依法律規定者外,任何未經本人同意的拍攝行為都有可能產生侵害肖像權的問題,故本公司為確保不因此些行為致延宕股東會進行之順暢,特明白禁止之。且依本公司股東會議議事規則第七條授權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影音資料並至少保存一年。」,故開會過程倘致生任何爭議,公司均備有錄音錄影資料可茲佐證,與會股東無須再自行錄影。(4)針對上述102年度股東常會會議當日,部份人士所涉及的刑法第152條妨害合法集會罪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等犯罪行為,本公司業已依法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目前正由新竹地檢署依法進行偵辦中。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一切作為均係基於與會股東之最大權益出發所為之設置,除對於前述102年度股東常會所生擾亂集會之不法,本公司業已提出告訴外,對於此次有心人士及部份不實報導之呈現,本公司亦將會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