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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檔: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2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6/12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並選擇符合資格之規則性投資人為應募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不超過12,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不超過12,000,000股,本次私募普通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一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之訂定係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孰高者訂之。(2)本次私募每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原則。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依前述訂價原則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價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並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的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以及公司未來展望而定,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而引進之規則性合作夥伴,且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規則性合作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普通股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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