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獻極曾自銬枷鎖到法院開庭,兩人皆不承認犯罪,答辯說是表達不同意見的言論自由範疇,不是暴力行為。王獻極主張,馬競選政見都未兌現,他為表明心聲才丟鞋,鞋子沒有丟中馬,也沒傷到其他人,馬的致詞和集會流程也未受影響;賴芳徵說,現場發放的文宣內容不實,他才將資料丟回去。
判決指出,當天政治受難者家屬與抗議人士到場嗆馬,現場帽子、球鞋齊飛,群眾大罵文化部長龍應台,馬上台後,抗議更是激烈。王、賴除擲鞋和資料,沒有其他妨害民眾報到、妨害活動程序的積極行為,難以認定有主觀犯意;且現場還有其他民眾以言行鼓譟抗議,騷動並非兩人造成,總統也仍持續致詞,活動持續進行,並未中斷。
法官認定,兩人的行為並未造成活動中止,也未妨害與會者的集會自由,不構成集遊法與強制罪要件,判兩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