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駐英代表處公使許芬娟與相關同仁到場聆判,欣慰法官判決林克穎得回台受台灣的法律制裁,並說林克穎案為日後台灣與英國的司法合作,奠定重要基礎與先例。
2013年10月16日台灣與英國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備忘錄」,林克穎自當年10月17日起被蘇格蘭警方逮捕羈押至今,而蘇格蘭愛丁堡地方法院自今年1月8日起,就林案開引渡審理庭及程序庭,前後共17次今天審結。
林克穎引渡案在愛丁堡地院第12法庭宣判,原訂上午10時開庭,因林克穎律師遲到,10時25分林克穎才進入法庭,他穿著藍色襯衫外搭灰色大衣。
而長達66頁的判決書,法官僅摘要說明,前後13分鐘就宣判林克穎得回台服刑,接受台灣的法律制裁,並裁定被告當庭還押,當下林克穎表情鎮定,總計他被關押已近8個月。
至於林克穎所提反對引渡回台服刑的理由,法官馬凱弗(Kenneth Maciver)一一駁斥。他說,「台灣的國際法理地位無庸置疑」,台灣司法單位提供有關林案的文件都是原件,並非林克穎所指沒法律效力的影本。
馬凱弗表示,林克穎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若在蘇格蘭同樣是重罪,絕非林克穎所說,不適用於蘇格蘭法律。
而林克穎質疑台灣的司法制度不公,監獄人滿為患,在台灣服刑有生命威脅,並指他若被引渡到台灣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馬凱弗指出,林克穎說台灣地方法院審理不公卻拿不出證據,更無法證明審理期間受種族歧視及返台服刑恐性命堪憂。
馬凱弗說,相信中華民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陳文琪,可以確保林克穎返台服刑的生命安全,在監獄服刑時並能有合理的待遇。
由於引渡英國公民到他國屬政治決定,馬凱弗今天的判決將提交給蘇格蘭司法部長核批,司法部長有8週時間可審核,最晚在8月中旬得宣布他的決定。若核定結果是將林克穎引渡到台灣,他必須在司法部長公布結果後的14天內提起上訴。
如果林克穎獲准上訴,全案將由蘇格蘭高等法院審理,但除非林克穎能提新證據,證明地院判決有瑕疵,否則難以翻案。
不過英國採三級三審制,不排除林克穎會繼續上訴最高法院,全案預計最快要到2015年1月才能最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