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陸續發生數起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環保署考量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已無法有效制裁不守法事業,因此提出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增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的廢(污)水,不得任意繞流排放與稀釋;廢(污)水需經處理才能符合標準者,不得在排放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的水混合稀釋。
草案大幅提高違反規定排放廢(污)水的罰鍰,由現行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改為為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草案新增,蓄意繞流排放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行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負責人加重其刑1/2。
草案同時增訂,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新增,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的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