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考量槓桿型、反向型的ETF主要是追蹤有價證券指數,因此投信業若要發行相關商品不需要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規定。
另外,另配合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比率上限已放寬基金淨資產價值(NAV)的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的110%,配套限制該等ETF適用申請豁免公告比率限制的規定。
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的基金名稱應明確顯示所追蹤標的指數,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為有利操作,放寬投資於基金的上限為NAV的30%,但一般只能20%。
金管會官員表示,由於槓桿型、反向型的ETF,風險比較高因此會設定可以投資的交易對象限制,現在正在同步進行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