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中晶指出,公司2014年3月13日獲櫃檯買賣中心審議通過,並於2014年4月11日順利取得上櫃核准函,卻在5月2日辦理公開發行時意外遭證期局發函停止申報生效,要求針對應收帳款、呆帳評估以及毛利率等3方面進行補件說明;5月15日提出補正書件,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卻於5月30日再次意外取得金管會退件公函指出,櫃買中心依據公司陸資持股逾30%或具控制力者,應取得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不包括於大陸地區設立而臺商不具控制力企業,透過第三地事業來臺掛牌,並考量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認定。
F-中晶聲明表示,2014年6月3日中國財經採訪證期局長吳裕群的報導提出,如果陸資股東是在2008年法令訂定前轉換國籍,則不在此禁止的範圍內,而公司董事長戴加龍自2006年已取得菲律賓護照,至今長達8年,相關證明文件送由臺灣內政部移民署鑑定後,於2014年5月29日取得內政部移民署函,戴加龍已不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
F-中晶強調,董事長已不具大陸身份,但主關機關仍判定公司「陸資持股逾30%或具控制力者,應取得主關機關專案許可」範疇,對於主管機關所謂之「實質認定」僅為個人主觀意識,並無法律依據,且前後主觀判定基礎存在重大矛盾和邏輯混亂,並罔顧事實,公司理解雖因應情勢而調整政策本屬自然,惟重要的是,宜有公開透明的政策說明過程及適當過度安排,始符合審慎與誠信原則。對主管機關退回中晶回台上櫃申請案深表遺憾,因此將保留法律訴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