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3/06/032.違規情形:玉山保經於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時,電銷人員使用「限時限量」、「保費優惠」、「同業比較」及「以主管機關名義」等不當話術招攬保險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應負管理疏失之責,核有同規則第39條第5款以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之情事。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核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4.預計改善措施:已依金管會之意見檢討改正。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