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建昌說,精神鑑定報告在法律上應用,雖可做為證據,但只是委託單位參酌的證據之一,對於涉案人的量刑,還是由法院決定。
以台大醫院的經驗而言,一般精神鑑定流程須與當事人及家屬會談、身體檢查、心理測驗等,身體檢查項目視情況而定,可以一併進行精神鑑定與疾病診斷報告,除非委託者要求不做疾病診斷;報告完成後,送交法院等委託單位。
他說,台大醫院平均每週進行1次精神鑑定,主要委託者是法院或檢察署,執行鑑定的專業團隊由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和檢驗人員組成,耗時1天。
吳建昌強調,以上的發言未指名特定案件,他也不針對個案評論。